火点的博客: 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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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4/05/2011 by 火点 and filed under

1.西方大多数史学家仍然把封建当作中世纪西欧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法律制度,强调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第一,封建主之间形成特有的封君封臣关系;第二,形成与封君封臣关系相适应的封土制度;第三,国家权力衰落,各封君在其领地内取得了独立的行政、司法权力。

2.封建社会综合要点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以及主人和农民的关系,“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

3.封建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使农民和地主对立的社会,其普遍性在东西方都是相同的。

4.我们应该注意到,西方学者把封建社会作为一个政治、法律制度的概括时,所依据的主要是狭小的罗亚尔河、莱茵河之间地区的9到13世纪的材料,是用这些有限的材料概括简单资本主义的理想典型。这一时代,是原始的日耳曼人开始建立国家的时代,所以显得生产落后,文化荒芜,政治原始,被启蒙学说称之为黑暗时代。后来封建又被赋予一个社会,一个经济形态的意义,是依附关系的统治。庄园制、农奴制、自然经济,中央权力的衰落甚至无国家等便被当作西欧封建社会的特征,但在实际上,他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即日耳曼人的经济、政治等组织成长而未成熟的阶段,不宜把它看成一个社会的典型阶段。

5.恩格斯所说,在1688年政变之后,英国资产阶级方才成为统治阶级的微末的得到承认的一部分,依然是贵族地主的统治。

6.西欧的封君封臣制只是当时西欧社会内部的一种支离破碎的社会结构,不足以成为组成国家的框架,正如中国的周代封建体现有宗法制的原则,但在中国古代立国的原则并非宗法制在在生产关系方面,普遍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束。

7.封建的中国和西欧的不同之处,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不同之处。

以生产力来说,中国古代偏重于经营精耕农业,西欧偏重于经营粗放农业;在封建田产的经营上,中国流行的是佃客分种制田庄,而西欧一度流行的是农奴制田庄;在土地所有权上,中国封建主对自己的地产有较大的处分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但一般说来在地产上却没有合法的司法、行政权力,而西欧封建主的地产往往由封授得来,对其地产的处分权要受到上级封君的一些限制,但在其地产上却具有某种司法、行政权力,世代相承,形成对其地产上的臣民的行政管理权。与这种独立的地产相适应,西欧的一些城市也是自由城市或自治城市,具有独立性而中国的封建城市则是受国家管辖、统治的;中国从秦汉起就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合理的官僚行政系统,使世界为之震惊,西欧的国家形态比较落后,诸国的官僚机构发展较慢,国家大臣与国王家臣长期不易区分,影响中央权力的集中;还有就是经济的管辖权也不相同,双方都有属于国家(国王)的地产和其他产业,用其收入供应开支,但在征收赋税方面有所不同,中国国家向全体人民征收劳役或实物、货币,往往依靠农业税为其主要的收入,较少时期依靠工商税,而西欧国家由于领主权的阻碍,土地税很难征收,大都依靠工商税。他们在征收税款时要得到封建主和资产阶级的统一,所以在其政府机构内发展出了议会、三级会议等组织。对此,我们并不认为这就是中立的代议机关,不过他在后来的政治发展中起过重要作用。

《儒教与中国》(韦伯著)

认为“中国缺乏中世纪后期的以及完全与科学相结合的欧洲资本主义的工业企业的理性形式,没有欧洲企业组织的理性的管理方法,没有提供商业信息服务的真正理性的组织,也没有真正的具有技术价值的商业文书、计算和薄记之类的系统。”

韦伯提出西欧资本主义存在的6个先觉条件

1.合理的资本会计制度

2.自由市场

3.合理的技术

4可预测的规律(即资本主义企业可以预测其运行规律以便管理)

5自由劳动

6.经济生活商业化